一婚慶公司網購60只花瓶,在收貨后第6天申請退貨。商家同意退貨申請后開箱驗貨,發(fā)現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漬,于是拒絕退款。買家要求商家按照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規(guī)則退貨并承擔退貨運費,將商家告上法庭。
60只花瓶全被“無理由退貨”
謹慎商家起了疑心
小李在某平臺開設網店,售賣花瓶等裝飾物。某天,一名買家從該店購買了一只花瓶看樣,隨后以5800元的價格下單了60只花瓶。小李承諾,在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的基礎上,買家可在15天內享受無理由退貨,前提是商品未使用。
但收貨后第6天,小李接到了上述訂單的退貨申請,原因是“尺寸拍錯/不喜歡/效果不好”。小李覺得事有蹊蹺,畢竟買家看樣滿意后才下單,于是立刻致電買家確認情況。溝通過程中,小李得知買家從事婚慶行業(yè),這批花瓶正是舉辦婚禮所需,且買家稱花瓶尚未使用。
考慮到商品仍在退貨期內,小李同意了退貨申請,并在收到花瓶后開箱驗貨。誰知隨機拆開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漬,明顯已被使用。于是小李拒收了快遞,并以“影響二次銷售”為由拒絕退款。
經多次溝通無果,買家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。
花瓶能否“無理由退貨”成為爭議焦點
買家訴稱,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為完整、無破損的狀態(tài),商品自帶的標簽和包裝也保存完整,但商家卻以商品使用過、有水漬、影響二次銷售等理由拒絕退款。買家認為,商家應履行退貨義務,返還全部貨款,并承擔因退貨產生的物流費用268元。
商家辯稱,買家退回的全部貨品已嚴重影響二次銷售,有明顯使用痕跡,不滿足“無理由退貨”的條件。出于商譽考慮,其無法將泡過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給其他顧客,這批花瓶對商家來說等同于報廢。且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,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,商家不需承擔運費。
庭審過程中,買家承認自己是婚慶公司工作人員,其為婚禮裝飾購買花瓶。這批花瓶確實在婚禮中裝水并插花使用過。但其認為,花瓶沒有質量問題,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,且在七天內申請退款。故其要求商家按照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規(guī)則退貨并承擔退貨運費。
法院:使用過的花瓶并不完好不支持無理由退貨
法院認為,買家雖在收貨后七日內申請退貨,但根據商家提交的證據,可以確認退貨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漬,買家也自認婚禮中對花瓶裝水并插花的使用行為,該行為并非“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”,屬于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、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,勢必影響二次銷售,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,應視為商品不完好,不符合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的條件,買家要求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的訴請沒有相應依據。
此外,商品訂單頁面的“退貨承諾”顯示,雖然退貨時效為15天,但要求“使用情況: 未使用”,故買家的做法也不符合雙方關于15天退貨的約定。
最終法院駁回買家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法官說法
消費者在網購時僅憑圖片和文字展示,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,于是法律賦予消費者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權利,即消費者在對網購的商品不滿意時,可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。但是“無理由”不代表“無限制”“無條件”。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規(guī)定,“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”是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(guī)則的前提。
本案中,為婚禮裝飾購買花瓶并裝水、插花的情形,并非“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”,已經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、功能的需要,按照一般公眾認知,商品價值已明顯貶損,進而影響二次銷售,不適用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規(guī)則。